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368號
原 告 張進源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被 告 張凱智
被 告 陳宋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7日下午4時35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錢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368號
原 告 張進源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被 告 張凱智
被 告 陳宋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7日下午4時35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