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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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周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大和 間因106年度北國小字第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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