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凱鴻 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鴻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凱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強盜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其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酌以被告經原審量處重刑,倘若法院最後判決非其所預期之罪刑,難以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已於第1次羈押被告3個月期限即102年3月13日屆滿前之102年2月26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2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