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聲請人 陳旭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龐金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CH388184之本票提示日為何?(查發票人並未於到期日改寫處簽名,應依改寫前文義負責,參照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復到期日依改寫前文義為101年7月1日,為發票日前,應視為未記載,為見票即付,是利息起算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參照票據法六十六條第一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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