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沛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3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沛婕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肇因細故,未為理性解決,而為如聲請所指行為,有未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情,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素行尚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見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得原諒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3125號被告温沛婕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温沛婕與告訴人 趙玉華 均任職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事關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年5月14日22時許,在該公司作業員等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上址廠房內,以「 小三 」等言語辱罵告訴人趙玉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
二、案經趙玉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温沛婕於偵訊中坦承上開犯行,與證人即告訴人趙玉華經具結之證述互核相符,此外並有錄影光碟、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14日德總人字第103011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檢察官邱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