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38號聲請人 詹克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應補正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上之申請目的應為「辦理拋棄繼承事宜」。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38號聲請人 詹克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應補正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上之申請目的應為「辦理拋棄繼承事宜」。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