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 吳毓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曉妏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16號)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D0449581411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NX05463327134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06435904111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06524139158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NX07496901115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NX08544269118007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NZ000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