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債務人黃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期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01(104年下期)│2,465元│105年2月1日│5│├───────┼────────────┼───────────┼────┤│002(105年上期)│2,465元│105年8月1日│5│├───────┼────────────┼───────────┼────┤│003(105年下期)│2,465元│106年2月1日│5│├───────┼────────────┼───────────┼────┤│004(106年上期)│2,465元│106年8月1日│5│├───────┼────────────┼───────────┼────┤│005(106年下期)│2,465元│107年2月1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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