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0000000.
甲0000000.前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0000000000000000( 陳世陞 ,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甲000000000000000000( 黃翠芬 ,女,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共同收養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