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且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
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當庭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將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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