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乙○○、甲○○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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