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641號上訴人喜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義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育誠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編號599⑴、599⑵、601⑵、601⑶、606⑵、606⑶、601⑴、606⑴、601⑷、606⑷、601⑸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如附圖編號601⑸所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核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6萬5524元(計算式:31.75㎡×73000元+32.09㎡×103317元+541.75㎡×100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0924元。惟上訴人僅繳納3萬8625元(見本院卷第23頁),尚不足77萬2299元,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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