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03號聲請人台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8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區○○路○○號,已於民國95年5月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民國84年9月14日進住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安養,為該院共同生活戶戶民,已於95年5月9日死亡並遺有財產,本院具有利害關係。又被繼承人僅在大陸地區有繼承人即子女 丁衍德 ,而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產之法定機關,具有相當之公信力,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臺北市老人扶養機構申請進住調查表、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死亡院民財物清點紀錄表、治喪會議紀錄、大陸地區山東省青島市公證處2006年5月23日(2006)青證台字第255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5年7月11日(95)核字第042024號證明書、丁衍德護照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84年9月14日進住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安養,已於95年5月9日死亡並遺有財產,而依卷附台北市老人扶養機構申請進住調查表、被繼承人歷來之戶籍謄本所載,被繼承人現無配偶,被繼承人之子女丁衍德(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則係大陸地區人民,被繼承人在台並無其他親屬,亦無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有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95年10月19日北市號院社字第09530375800號函、95年11月10日北市號院社字第09530403500號函、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臺北市老人扶養機構申請進住調查表、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死亡院民財物清點紀錄表、治喪會議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公證處2006年
5月23日(2006)青證台字第255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5年7月11日(95)核字第042024號證明書、丁衍德護照影本等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安養機構,負責照顧被繼承人生前之生活起居,並處理其身後事宜,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鑑於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產之法定機關,具有相當之公信力,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