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義因毒品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易字第486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以10
6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本院合議庭以106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定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接續其殘刑1年1月26日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359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5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3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