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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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有在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有在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4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9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7月24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及先前假釋遭撤銷之殘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1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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