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直聲乙字第一五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判處罰金壹仟元、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九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七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