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東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東岳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1日止累計104,264元正未給付,其中102,151元為本金;1,605元為利息;5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東岳於民國105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1日止累計392,399元正未給付,其中386,008元為本金;5,976元為利息;4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東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02151││8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東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2%│││386008││8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