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稚富 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3年度訴字第371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906號、102年度偵字第84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羅稚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羅稚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金 」、「 小王 」之成年男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7月間,由「小金」提供技術、「小王」提供機具及原料,推由羅稚富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之住處,使用含「1-苯基-1-腈基丙酮」成分之物製成苯乙腈,繼以苯乙腈為原料,使用硫酸、燒杯、漏斗、冷凝管、攪拌棒、加熱器、量杯等化工原料及設備,製造苯基丙酮,再打算以苯基丙酮為原料,另使用氫氣、甲胺、二甲胺、氫氧化鈉、鹽酸、鋅粉、鎳粉等化工原料,欲經胺化還原階段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8月13日上午10時30分,羅稚富已製造苯基丙酮完成,但未及完成全部製程而製得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前,在上址為警執行搜索,扣得羅稚富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因而製造未遂。送鑑結果部分液體檢出苯基丙酮成分,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條、第20
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312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本案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以及現場採級之指紋,經查獲之司法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依上開規定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為鑑定,前開機構所為之書面鑑定報告即刑事局102年10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年8月23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鑑定報告),均屬前揭「法律規定」得為證據者,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
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除上開說明外,其餘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復查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與說明,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經上訴人即被告羅稚富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製毒機具及原料、現場蒐證照片可憑,而現場採集之指紋經比對結果亦與被告指紋相符,有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23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憑(見偵卷第81頁),且扣案(如附表一)之液體、粉末,均未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甲基麻黃等毒品成分,但部分液體檢出含有苯基丙酮成分,有刑事局102年10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見警卷1-6頁)。而以「苯基丙酮」合成法可以提煉甲基安非他命,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1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參(偵查卷第78頁),足見被告已意圖並著手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但僅製出苯基丙酮,未及完成全部製程而製得甲基安非他命(屬未遂犯),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其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與「小金」、「小王」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已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實行,惟未及製成甲基安非他命即為警查獲,為未遂犯,其所生損害較既遂犯輕,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對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已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又被告已著手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前階段行為,已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係屬正犯,被告另辯稱僅為幫助犯云云,顯有誤解,併此敘明。
二、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查本件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中,除編號7、9、10、44、60、63、68所示之物,係製得之物以外,其餘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諭知沒收,原判決竟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自有未洽;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自不得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9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關於附表一編號7、9、10、44、60、63、68所示之物,既係被告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未遂所產生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原判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依其製造之規模,若非為警及時查獲,任由其完成製毒程序,所可能製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顯非少量,一旦流入市面,氾濫之危險極高,但被告僅因經濟困頓,即罔顧國家對毒品犯罪之禁令,著手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破壞法規範嚴加斷絕毒品來源之目的,惟其尚未製造完成即遭查獲,且僅製出苯基丙酮,並未使毒品外流,兼衡犯後於偵、審均自白犯行等一切情狀,仍依原審,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緩刑之宣告,惟被告為警查獲後,多次辯稱不知道苯基丙酮是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聲羈卷第
5頁、偵卷第84頁),一再更異供述,耗費訴訟資源,且其所為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之情節甚重,雖係未遂犯,但依其危害程度,尚難認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不予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除編號7、9、10、44、60、63、68以外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業經其坦承在卷(見原審法院卷第25頁反面、聲羈卷第4頁反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沒收。至附表一編號7、9、10、44、60、63、68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未遂所產生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又非違禁物,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6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郭蘭蕙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紙箱│6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Silicon│││││Oil空瓶│││││500g│││├──┼─────┼──┼──────────────────┤│2│塑膠盤│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1│├──┼─────┼──┼──────────────────┤│3│加熱燈具│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2│├──┼─────┼──┼──────────────────┤│4│加熱燈具│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3│├──┼─────┼──┼──────────────────┤│5│鐵鍋│2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1、3-2││├──┼─────┼──┼──────────────────┤│6│電風扇│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7│不明淡黃液│1杯│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5│││體││檢出苯基丙酮成分│├──┼─────┼──┼──────────────────┤│8│冰箱│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6│├──┼─────┼──┼──────────────────┤│9│不明透明液│1杯│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體││檢出苯基丙酮成分│├──┼─────┼──┼──────────────────┤│10│不明透明液│1杯│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8│││體(用鋁箔││檢出苯基丙酮成分│││紙包)│││├──┼─────┼──┼──────────────────┤│11│夾子加滴管│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9│├──┼─────┼──┼──────────────────┤│12│不明液體(│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0│││標示丙酮)│││├──┼─────┼──┼──────────────────┤│13│不明液體│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1-1、11-2│││(標示S│││││4000M硫酸│││││)│││├──┼─────┼──┼──────────────────┤│14│瓦斯罐│5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2│├──┼─────┼──┼──────────────────┤│15│丙酮(已開│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3│││封)│││├──┼─────┼──┼──────────────────┤│16│卡式瓦斯爐│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4│├──┼─────┼──┼──────────────────┤│17│PH測試儀│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4-1│├──┼─────┼──┼──────────────────┤│18│平底鍋│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5│├──┼─────┼──┼──────────────────┤│19│鐵鍋(內有│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6│││不明褐色液│││││體)│││├──┼─────┼──┼──────────────────┤│20│玻璃攪拌棒│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6-1│├──┼─────┼──┼──────────────────┤│21│紙箱(內裝│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7│││三顆燒瓶10│││││公升裝)│││├──┼─────┼──┼──────────────────┤│22│紙箱(內裝│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8│││三顆燒瓶10│││││公升裝)│││├──┼─────┼──┼──────────────────┤│23│不明透明液│2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19-1、19-2│││體│││├──┼─────┼──┼──────────────────┤│24│透明盒(內│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0│││有不明白色│││││粉末)│││├──┼─────┼──┼──────────────────┤│25│橘色塑膠桶│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1│├──┼─────┼──┼──────────────────┤│26│箱內玻璃管│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2│├──┼─────┼──┼──────────────────┤│27│塑膠袋(內│6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有NaoH、││23-1、23-2、23-3、23-4、23-5、23-6│││HCI)│││├──┼─────┼──┼──────────────────┤│28│紙箱、不明│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4-1、24-2│││粉末2瓶│││├──┼─────┼──┼──────────────────┤│29│紙箱、不明│3包│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4-3、24-4、24-5│││粉末3包│││├──┼─────┼──┼──────────────────┤│30│紙箱濾紙│3盒│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5-1、25-2、25-3│├──┼─────┼──┼──────────────────┤│31│紙箱│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5-4│├──┼─────┼──┼──────────────────┤│32│鍋蓋│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6│├──┼─────┼──┼──────────────────┤│33│紙盒(內有│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7│││不明粉料湯│││││匙)│││├──┼─────┼──┼──────────────────┤│34│側口燒瓶│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8│├──┼─────┼──┼──────────────────┤│35│漏斗(陶瓷│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29│││)│││├──┼─────┼──┼──────────────────┤│36│塑膠量杯│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0│├──┼─────┼──┼──────────────────┤│37│紙箱(內有│4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1-1、31-2、31-3│││夾子)││、31-4│├──┼─────┼──┼──────────────────┤│38│紅色湯匙上│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2│││有白色粉末│││├──┼─────┼──┼──────────────────┤│39│不明粉末│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3│├──┼─────┼──┼──────────────────┤│40│天秤│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4│├──┼─────┼──┼──────────────────┤│41│加熱器│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5│├──┼─────┼──┼──────────────────┤│42│電動攪拌器│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6│││零件│││├──┼─────┼──┼──────────────────┤│43│工具│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7│├──┼─────┼──┼──────────────────┤│44│不明溶液(│1罐│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8│││鋁箔紙封住││檢出苯基丙酮成分│││)│││├──┼─────┼──┼──────────────────┤│45│恆溫水槽│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39、39-1、39-2、│││││39-3│├──┼─────┼──┼──────────────────┤│46│紙箱(內有│1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0│││不明白色粉│││││末)│││├──┼─────┼──┼──────────────────┤│47│紙箱(內有│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1-2│││不明溶液)│││├──┼─────┼──┼──────────────────┤│48│紙箱(內有│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1-1│││不明溶液)│││├──┼─────┼──┼──────────────────┤│49│紙箱(棕色│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1-3│││)│││├──┼─────┼──┼──────────────────┤│50│紙箱(不明│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2│││粉末)│││├──┼─────┼──┼──────────────────┤│51│不明液體(│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3│││塑膠瓶)│││├──┼─────┼──┼──────────────────┤│52│酸鹼測試劑│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4│├──┼─────┼──┼──────────────────┤│53│不明透明液│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5│││體│││├──┼─────┼──┼──────────────────┤│54│塑膠量杯│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6│││500ml│││├──┼─────┼──┼──────────────────┤│55│不明液體│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7│├──┼─────┼──┼──────────────────┤│56│工具(剪刀│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8│││、計算機等│││││)│││├──┼─────┼──┼──────────────────┤│57│工具│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49│├──┼─────┼──┼──────────────────┤│58│不明液體1│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50│││瓶(瑞穗鮮│││││乳瓶子)│││├──┼─────┼──┼──────────────────┤│59│夾台│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51│├──┼─────┼──┼──────────────────┤│60│蒸餾管(內│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52│││含加熱中的││含內容物液體2瓶,編號為52-1及52-2│││蒸餾瓶)││編號52-1檢出苯基丙酮成分│││││編號52-2檢出苯基丙酮成分│├──┼─────┼──┼──────────────────┤│61│聲寶加熱器│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63│├──┼─────┼──┼──────────────────┤│62│WaterBath│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64│││機器│││├──┼─────┼──┼──────────────────┤│63│不明液體(│1杯│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65│││鋁箔蓋)││檢出苯基丙酮成分│├──┼─────┼──┼──────────────────┤│64│攪拌台│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66│├──┼─────┼──┼──────────────────┤│65│橘色塑膠桶│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67│││(內桶,不│││││明液體白色│││││沈澱)│││├──┼─────┼──┼──────────────────┤│66│橘色塑膠桶│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68│││(外桶)│││├──┼─────┼──┼──────────────────┤│67│玻璃栓蓋│4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69│├──┼─────┼──┼──────────────────┤│68│不明黑色液│1杯│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0│││體││檢出苯基丙酮成分│├──┼─────┼──┼──────────────────┤│69│燒杯100ml│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1│├──┼─────┼──┼──────────────────┤│70│燒杯等器具│1匹│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2-1~72-9│├──┼─────┼──┼──────────────────┤│71│不明液體│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3│├──┼─────┼──┼──────────────────┤│72│燒杯100ml│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4│├──┼─────┼──┼──────────────────┤│73│瓷石│3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5│├──┼─────┼──┼──────────────────┤│74│工作架土磁│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5-1│││性攪拌棒│││├──┼─────┼──┼──────────────────┤│75│海菜膠精│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6│├──┼─────┼──┼──────────────────┤│76│塑膠漏斗│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7│├──┼─────┼──┼──────────────────┤│77│真空幫浦│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8│├──┼─────┼──┼──────────────────┤│79│PH測試器│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80-1│││││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80-2│││││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80-3│├──┴─────┴──┴──────────────────┤│扣案液體、粉末均未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之││毒品驅原料麻黃、甲基麻黃等毒品成分,但部分液體檢出含有苯││基丙酮成分(刑事局102年10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吸食器│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考79│├──┼──────┼───┼───────────┤│2│NOKIA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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