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寶銀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04,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6,783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