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振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振榮係宜蘭籍「欣達號」(編號CT3-5919號)漁船船長,明知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竟與「欣達號」之船員 陳秉淇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2年度偵字第2219號提起公訴)共同基於直航至大陸地區,及違反菸酒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6時50分許,共同駕駛「欣達號」自宜蘭縣頭城鎮梗枋漁港報關出海後,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灣崇武漁港(東經118度55分、北緯24度52分),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載送附表所示之大陸產製菸、酒(已逾財政部公告輸入之一定數量)。 嗣經警 於102年6月2日凌晨5時21分許「欣達號」返回臺灣地區時,在龍洞攀岩場外海1.1海浬處(北緯25度06.57分、東經121度56.785分)查悉上情,並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已移交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因認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80條中華民國船舶船長直航大陸地區,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輸入私菸私酒等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在地在何處係以起訴時為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依上開公訴意旨,被告羅振榮與另案被告陳秉淇係共同駕駛
「欣達號」漁船自宜蘭縣頭城鎮梗枋漁港報關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灣崇武漁港,載運大陸產製之菸、酒,於102年6月2日凌晨5時21分許,返回臺灣地區行經龍洞攀岩場外海1.1海浬處(北緯25度06.57分、東經121度56.785分)為警查獲,而龍洞攀岩場係在新北市貢寮區,故認本院就本案具有管轄權。惟查,「北緯25度06.57分、東經121度56.785分」位於我國公告第一批領海基點三貂角(T1)棉花嶼(T2)間直線基線向內一側之水域,雖在我國內水範圍內,然我國目前尚未就海域部分劃分行政區域,有內政部103年3月12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且「北緯25度
06.57分、東經121度56.785分」係位於臺灣本島東北方海域,而查內政部94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內政部歷年編印之「內政統計年報」所載「臺灣地區面積及海岸長度」表中及各縣市面積之計算皆以滿潮界為準,並未包含滿潮界以下的區域,亦即臺灣地區25縣市共3萬6,006平方公里的面積並未含海域面積,故歷年地方政府行政轄區亦未包含海域,有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民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為憑。足見「北緯25度06.57分、東經121度
56.785分」雖為我國內水,但並不屬於任何縣市之行政區劃範圍內,自不能率以該犯罪地較鄰近新北市貢寮區龍洞攀岩場,即認其犯罪地位處於新北市貢寮區行政區劃範圍內,而認本院有管轄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又本件起訴時,被告羅振榮之戶籍已於100年7月7日遭遷移
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其實際住、居所係在宜蘭縣○○鎮○○○路○○號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陳明在卷,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另遍閱全卷,並無被告另有其他居所在本院管轄範圍之事證,是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在本院管轄範圍。
㈢綜上,公訴人據以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有未
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被告之住、居所地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
┌───────────────────────────┐│查獲時間:102年6月2日凌晨5時21分許│├───────────────────────────┤│查獲地點:北緯25度06.57分、東經121度│├──┬─────────────┬─────┬────┤│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中南海(捲煙)│43條9包│8780支│├──┼─────────────┼─────┼────┤│2│白色七匹狼(捲煙)│3條│600支│├──┼─────────────┼─────┼────┤│3│紅色七匹狼(捲煙)│7條│1400支│├──┼─────────────┼─────┼────┤│4│金色七匹狼(捲煙)│1條│200支│├──┼─────────────┼─────┼────┤│5│紅金龍(捲煙)│3條│600支│├──┼─────────────┼─────┼────┤│6│石獅牌(捲煙)│150條│30,000支│├──┼─────────────┼─────┼────┤│7│雪津啤酒(1箱24瓶)│120瓶│39.6公升│├──┼─────────────┼─────┼────┤│8│勁中國酒(1箱24瓶)│48瓶│9.6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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