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45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林鴻安

被告 蔡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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