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45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告 蔡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