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318號
原告 林明政 住○○市○鎮區○鎮里000鄰鎮○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賴惠玲
被告 陳孝德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被告 龔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