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6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洪怡穎
        黃祈豪
被   告  丙○○即 黃明月
       丁○○即黃明月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即黃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
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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