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吳阿珠
陳姻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至24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吳阿珠請求被告陳姻孜塗銷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8年6月25日所設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625,600元,有本院執行處107年4月10日東院義106司執玄字第5321號函可證(見本院卷第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5,600元即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異動索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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