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0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蔡溧諠蔡曉玲 於民國94年3月18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24年3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蔡溧諠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
三、查第三人蔡溧諠於民國94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8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撥款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減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二五)浮動計息,以每個月為一期,如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即日隨同調整,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蔡溧諠自民國95年8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7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5年度拍字第6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嘉義市││竹圍子│一│26│建││13│25│10000分之6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二││││││││││積││備考││││││材料及│層││││││││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001│嘉義市○○路│竹圍子段│鋼筋混凝│63.9│││││││63│附屬建物│0.│平│全部│共用使││││1段649號12樓│一小段26│土造住家│1│││││││.9│見使用執│72│方││用部分││││之2│號│用12層││││││││1│照││公││:竹圍│││││││││││││││││尺││子段一│││││││││││││││││││小段20│││││││││││││││││││46建號│││││││││││││││││││303.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2竹圍│││││││││││││││││││子段一│││││││││││││││││││小段20│││││││││││││││││││48建號│││││││││││││││││││2,614.│││││││││││││││││││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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