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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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程股邱美英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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