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乙○○被告定宏科技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戊○○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 林俊宏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文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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