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聲請人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瑞德 上列聲請人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顏梅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聲請狀未附附表,請將附件表格填妥並具狀補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顏梅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