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3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