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有固定住居所,且有正當工作,並無逃亡之虞,並補陳家中電話,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重大,又其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經濟壓力大,尚在尋找工作等候通知,無從證明其有何正當工作,且覓保無著,復於本院訊問時無法提供其住所之正確聯絡電話,綜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