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6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家沂 即 曾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