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9號原告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
甲○○戊○○同上乙○○同上丁○○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