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眼鏡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王黃雲英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第三七六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黃程暉法官吳秋宏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