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二七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玖拾壹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至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責付於其父親丙○○停止羈押,嗣被告又因依法傳喚未到庭而予以通緝,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緝獲,並於緝獲日起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再執行羈押。
二、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