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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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八二八號
原告右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木添 法定代理人 何榮庭 訴訟代理人 陳世哲
趙瑪莉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