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兼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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