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錦龍 右原告與被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