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20號上訴人 劉家妤 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吳幸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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