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明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胡慧滿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資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明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胡慧滿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