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陳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號),被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 陳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七號判決正本對被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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