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琮安選任辯護人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琮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羅振華 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5645號被告楊琮安男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琮安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晚間6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一段及成都路口時,原應注意汽機車行車安全,遵守交通號誌行駛,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貿然闖紅燈,撞及前方騎乘自行車之羅振華,羅振華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側硬腦膜下血腫、蜘蛛膜下腔出血及腦挫傷、左側鎖骨骨折及左側耳內積血併聽力受損等傷害。
二、案經羅振華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琮安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告訴人羅振華於警詢中之│全部犯罪事實。│││證述││├──┼───────────┼────────────┤│3│證人 許世融 於警詢中之證│全部犯罪事實。│││述││├──┼───────────┼────────────┤│4│中華路與成都路口號誌運│全部犯罪事實。│││作情形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5張、││││現場照片13張及監視器光││││碟1片││├──┼───────────┼────────────┤│5│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證明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檢察官陳映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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