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54號
原   告  黃薽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湘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須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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