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0號
原 告 方錫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