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82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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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邦
被   告  廖暐昕
被   告  廖維德
被   告  許玲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8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6年18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9,8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9,88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
┌──────────────────────────┐
│新臺幣69,889元部分自民國103年1月25日起至│
│民國10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2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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