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德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 溫德霖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德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