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游文添
李美慧 相對人 葉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
5月26日,並簽立借據二紙及簽發本票二紙予聲請人等為憑,再於107年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相對人游文添、李美慧債權額比例各200分之150、200分之50),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本票各二紙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後龍鎮│外埔││957││2650│全部││├─┼───┼────┼───┼──┼────┼─┼──────┼─────┼───────┤│2│苗栗縣│後龍鎮│合興││450││330.88│16分之1││├─┼───┼────┼───┼──┼────┼─┼──────┼─────┼───────┤│3│苗栗縣│後龍鎮│合興││452││308.64│全部││├─┼───┼────┼───┼──┼────┼─┼──────┼─────┼───────┤│4│苗栗縣│後龍鎮│合興││453││8.4│16分之1││├─┼───┼────┼───┼──┼────┼─┼──────┼─────┼───────┤│5│苗栗縣│後龍鎮│合興││467││1.68│16分之1││├─┼───┼────┼───┼──┼────┼─┼──────┼─────┼───────┤│6│苗栗縣│後龍鎮│合興││467-1││12.87│16分之1││├─┼───┼────┼───┼──┼────┼─┼──────┼─────┼───────┤│7│苗栗縣│後龍鎮│合興││467-2││20.59│16分之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255│同上土地│苗栗縣後│住家用、│第一層:75.45│陽台:16.63│全部│││││合興段45│龍鎮外埔│、鋼筋混│第二層:75.45│││││││2地號│里5鄰外│凝土加強│第三層:36.49││││││││埔40之1│磚造│騎樓:12.2││││││││號││合計:199.59││││└─┴──┴────┴────┴────┴────────┴──────┴──┴────────┘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