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5號聲請人 陳肇霖 相對人 黃裕雄
裕文堂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敬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黃裕雄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騰空返還予聲請人,第2項請求相對人黃裕雄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24,088元(含積欠之租金750,000元、水電費74,0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150,000元,第3項請求相對人
2人應將占用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後返還土地予聲請人,第4項請求相對人2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聲請人10,000元。其中調解聲明第1、3項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59,936,073元,與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積欠之水電費74,088元部分合併計算為60,010,161元(計算式:59,936,073元+74,088元=60,010,161元);至聲明第2、4項請求給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欠租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60,010,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附表:
┌─┬───────────┬──────┬─────┬────────┬───────┐│編│請求返還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返還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鎮○○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20地號土地││2,095.87││5,030,088元│├─┼───────────┤├─────┤├───────┤│2│128地號土地││439.76││1,055,424元│├─┼───────────┤├─────┤├───────┤│3│129地號土地│2,400元│4,602.78││11,046,672元│├─┼───────────┤├─────┤├───────┤│4│130地號土地││7,555.22││18,132,528元│├─┼───────────┤├─────┤├───────┤│5│131地號土地││5,033.28││12,079,872元│├─┼───────────┼──────┼─────┤├───────┤│6│132地號土地│290元│18,619.88││5,399,765元│├─┼───────────┼──────┼─────┤├───────┤│7│162地號土地││44.74││107,376元│├─┼───────────┤├─────┤├───────┤│8│166地號土地││199.49││478,776元│├─┼───────────┤├─────┤├───────┤│9│167地號土地│2,400元│820.58││1,969,392元│├─┼───────────┤├─────┤├───────┤│10│168地號土地││217.14││521,136元│├─┼───────────┤├─────┤├───────┤│11│169地號土地││302.31│1/1│725,544元│├─┼───────────┼──────┴─────┤├───────┤│12│188建號建物(建物門牌│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為││260,400元│││:苗栗縣卓蘭鎮西坪里3│260,400元│││││鄰西坪33之2號)││││├─┼───────────┼────────────┤├───────┤│13│建物門牌:苗栗縣卓蘭鎮│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為22││225,300元│││西坪里3鄰西坪33之1號│5,300元(稅籍編號:1606││││││0000000)│││││├────────────┤├───────┤│││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為59││592,900元││││2,900元(稅籍編號:1606││││││0000000)│││││├────────────┤├───────┤│││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為84││844,400元││││4,400元(稅籍編號:1606││││││0000000)│││││├────────────┤├───────┤│││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為63││634,600元││││4,600元(稅籍編號:1606││││││0000000)│││││├────────────┤├───────┤│││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為72││724,400元││││4,400元(稅籍編號:1606│1/1│││││0000000)│││││├────────────┤├───────┤│││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為10││107,500元││││7,500元(稅籍編號:1606││││││0000000)│││├─┴───────────┴────────────┴────────┼───────┤│合計│59,936,0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