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債權人 黃志忠 上列債權人黃志忠因與債務人 鄭常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志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2項,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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