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丙○○
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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