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原告原本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及限制被告之騷擾行為等,其後減縮為僅請求被告給付十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因原告一部之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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